一、代表处简介
对一些刚刚进入中国试探市场的外资企业,设立代表处(或称办事处)是一个最好的解决办法。外资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代表处是一个代表母公司在国内的业务联络机构。所以,办事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例如,它不能签订任何购买、销售合同,也不能接受服务所得的收入,不能开发票、向境外汇款。但是办事处可以开立银行账户、拥有工作人员来实现其业务联络的目的。其公司总部可以与办事处的客户及供货商签订合同,但只能以公司总部的名义,不能以代表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但是,总部的很多业务可以通过代表处联系沟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办事处的优势
办理手续简单快速,由于具体营运不同于实体公司,它没有十分严格资金投入方面的要求;在跟进管理方面也相对简单。
三、办理时间
建立北京办事处需要一系列的申请程序。一旦所有的申请材料都准备好了,政府审批并通过的时间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
四、营业范围
外商企业代表处,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特殊行业需审批),该经营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外商企业办事处不能与其用户或客户进行直接的商业活动,也不能签订任何协议,所以办事处所能进行的都是"间接的商业活动"。例如:公关活动、业务联络、 产品展示、 市场调研、 科技交流。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五、期限和終止
在北京一个办事处允许的一般期限是三年(最长为五年),此期限从审批机关通过审批材料之日算起。如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该办事处仍想继续经营,需在到期前30天向有关审批部门上交年度报告及申请书。
六、办理条件
设立中国代表处,要求外国公司必须:
在所在国/地区注册登记上
曾经有对中国贸易业务
未曾有抵触中国法例的不良记录
在所在国/地区有良好商业活动的记录或证明
外过企业设立常住北京代表机构一般无其他要求,但有一些相关的行业在实际办理当中时间和程序将相对烦琐,具体情况请来电咨询。
七、登记程序
代表处登记包括如下程序:
-政府审批
-注册地址消防合格许可审批
-工商登记
-组织代码登记
-税务登记
-财政登记(如需)
-银行基本帐户登记
-外汇登记
-海关登记(视乎是否有进口设备作出选择安排)
-统计登记
-劳工登记
-特殊行业之主管机构审批
八、办理流程
填写 委托书 → 签署协议 → 交付款项 → 签署文件 → 交付所需资料 → 商务局批文 → 工商营业执照 → 办事处用章(公章、私章、财务章) → 办理税务登记证 →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 完成办理
九、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表》(内含《代表机构基本情况》、《驻在地址证明》、《首席代表登记表》、《代表登记表》等表格);
2>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内含:常驻代表机构名称、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代表姓名、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
3>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限公司需同时提交香港税务机关颁发
的有效期以内的《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4>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5>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五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驻在地点的租赁合同
备注:2项申请需要写详细一点
3项是外方的登记证书。
3、4项需要翻译
6项委托书我公司有,需要首席代表签字
十、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产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董事会决议,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 交通部 :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 司法部 :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 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 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
十一、相关文件下载
海外公司设立代表处委托协议书
九、本业务专项负责人
联系人:张力红
电 话:010-58764505 58764516 58764526
手 机:13683056621
业务QQ:31438203 |